再就业培训者的权利及义务
失业人员享有的权利有:
①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②符合领取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救济全;
③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
④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每月向职业介绍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②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③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④应接受职业资格培训。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权利有:
①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②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③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④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⑤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在而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是:
①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②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③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以便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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