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培训机构:
为保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培训机构遵照执行:
一、书面检查需要上报的相关材料;
1、自查报告;
2、提交专兼职教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同时将原件一起提交核对后当场退回,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教师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兼职教师需提供聘用协议。
3、《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查登记表》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自查工作表》工作表上的设施设备请按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一个工种一张表。计算机、商品营业员、家政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调酒师、餐厅服务员的相关设施设备内容已填写,请直接填写数量即可,以上8个工种以外的培训工种的设施设备内容请自己填写。
二、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时间: 2008年6月23日前。
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自查工作表》、《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查登记表》(两张表在一个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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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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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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