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辖区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民办培训学校要建立收退费制度。
二、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后的收费标准要在学校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学费退费办法应依据公示的收费标准及培训课时制定。
五、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制定的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定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处理。
六、退费办法要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通知要求,将收退费制度、协议样本在2007年3月31日前报到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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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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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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