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关于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辖区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民办培训学校要建立收退费制度。

二、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后的收费标准要在学校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学费退费办法应依据公示的收费标准及培训课时制定。

五、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制定的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定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处理。

六、退费办法要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通知要求,将收退费制度、协议样本在2007年3月31日前报到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100025) Tel:010-8581.2227 Fax:010-8582.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