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1)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对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2)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4)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自谋职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二、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费的补助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1)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2)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
(3)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
四、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1)不按规定时间到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
(2)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人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3)个人提出高于文件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4)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
(5)自谋职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6)自谋职业人员死亡。
(7)在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期间要求档案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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