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有关规定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局、各社会培训机构,广告发布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培训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经原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布初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简章)由社会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布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简章)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按《办学许可证》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种、等级拟定。对机构的名称、办学范围、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与误导。
三、社会培训机构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批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
(二)社会培训机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应按规定查验《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并应把批准文号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五、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广告要及时发现,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载:《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