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朝劳社就发[2005]29号
辖区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换发(核发)许可证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的要求,通过评估换发(核发)许可证,掌握和了解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办学的民办培训学校;制定我区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规划,使我区民办培训学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估换发(核发)许可证工作,区劳动保障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负责,培训就业科、区职业技术学校、第八职业技能鉴定所、劳动监察科领导及专家组成的评估换发许可证工作小组,检查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市劳动保障局。
三、评估和换发(核发)对象
凡经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均需接受评估。
四、评估标准
(一)机构设置和学校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
1.民办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二)依法办学
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
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
3月18日至4月30日为我区民办培训机构评估换证时间,评估换证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18日至3月31日)
1、3月18日区劳动保障局组成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民办培训机构发出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通知。
2、各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评估标准于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对照评估标准,民办培训学校撰写自评工作报告;
(3)、培训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校董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成立决议、职权及首届人员名单,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4)、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开设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注明名称和编写单位即可);
(6)、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凭协议;
(8)、《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备案表、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9)、独立开设账户的证明。
(10)、2004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和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其它要求:
(1)、机构名称与规范要求不符时,在评估报告中注明,并在章程中启用新名称。
(2)、提供的材料中 1、2、3 项需同时提供电子盘。
(3)、提交的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
(4)、在评估换发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增加培训项目、申请高级培训资格等事项时,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高级可暂不提供材料)。
(二)评估换证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原办学许可证于2005年4月1日作废。
1、材料审查阶段:4月1日至10日,区劳动保障局评估工作小组对照评估标准,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实地抽查阶段:4月11日至20日,区劳动保障局评估工作小组结合2004年年检情况,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抽查评估。
3、4月21日至28日,区劳动保障局评估小组结合材料审查、2004年度年检、实地评估进行综合评定,填写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登记表,由监督人员签字后与学校提交材料共同归档保存,为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制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4、4月29日上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评估总结大会。
六、其它说明
1、培训机构需在经评估合格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招生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在换发同时须退回区劳动保障局进行销毁。
2、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期满仍不合格的,区劳动保障局出具书面决定,取消办学资格。
3、市劳动保障局评估换证工作小组在此期间将对评估换发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递交材料地点: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联系人:李钢 王静
联系电话:85812227、8581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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