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为就业服务功能,加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有效地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规范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形成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和《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社[2003]45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培训资金是用于鼓励支持具备资质条件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免费开展以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切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补助经费。
再就业培训、鉴定补助30%部分由属地区县财政部门支付,70%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 承担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了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能够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二)开设的培训专业科目适应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
(三)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
(四)有保证实操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
(五)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承担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再就业培训申请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情况,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再就业培训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培训,再办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在失业期间可申请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免交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考核)费和证书费的待遇。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就业岗位的开发情况和自身条件选择培训专业,凭《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再就业培训机构或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实施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培训机构接受失业人员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正式报名、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开班前在“首都再就业培训网”进行检索,确定其免费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资格。失业人员已参加过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不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待遇。
第八条 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报名情况,开展再就业培训,可以整班组织,也可插班进行。确因招生人数不足开不了班的,培训机构应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就近将学员调剂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其它再就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技术等级培训和非等级培训。培训机构实施技术等级培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选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推荐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培训中应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实操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实施非等级培训,由培训机构参照相应职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行制定,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以实操训练为主。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应根据全市非等级培训实际效果,组织开发相应的统编教材,在全市推广实施。
第十条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及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者,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再就业培训、鉴定经费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职业指导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组织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以就业形势分析、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择业技巧、了解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免费培训,按现行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实际培训失业人员人数,培训合格率达到90%(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为准;实施非等级培训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为准)、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区就业及季节性或非正规就业),按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是:
1.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所需的培训时间和培训成本,暂按下列现行A类、B类、C类和特种作业、新职业五类标准条件补助:
A类:600元/人;
B类:500元/人;
C类:400元/人;
特种作业:电工450元/人、维修电工600元/人、司炉工450元/人、电梯司机300元/人、焊工800元/人
新职业:500元/人
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参照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见附件5),分别按照本专业(工种)相应类别的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2.培训机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未规定职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职业(工种)的非等级培训,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创业培训: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的失业人员人数,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40%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符合免费鉴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开展培训的机构先行垫付,再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鉴定经费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对职业工种需求的变化,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的调整和教师课时费、场地费、实习能源消耗、原材料等费用成本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奖惩机制。
(一)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成绩突出的,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考核评估后给予表彰和奖励补助。
(二)培训机构实际培训失业人员合格率低于90%或培训后就业率不足60%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创业成功率不足40%的,按培训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三)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免费再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记录、师资水平、培训质量、数量等惰况,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按规定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或连续两年免费技能培训合格率低于90%、培训合格后再就业率低于6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免费开展的再就业培训,待鉴定(考核)结束后,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经费补助,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叁份(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各一份):
(一) 职业培训补助费申请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再就业培训、鉴定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和《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经费补助申请明细表》(见附件2);
(三)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应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见附件3)
(四)《北京市再就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下载表)
(五)《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后就业证明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随同职业培训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末的25日前(四季度在11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鉴定、就业情况核准批复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再就业培训资金30%部分的拨付;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的30%部分直接划入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同级财政部门已经负担的再就业培训30%证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70%部分划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补助经费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职业培训补助经费预算,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再就业培训、鉴定、培训后再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培训、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编制预算、资金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再就业培训教材编写、师资培训、鉴定试题库开发、考核评估等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再就业培训政策,负责本区县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计划制定,职业培训、鉴定考核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年度检查和补助经费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再就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接受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组织开展失业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后,办理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确保鉴定质量,并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或冒领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机构,追究领导人责任,并取消其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鉴定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市下发的《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再就业培训、鉴定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2.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经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3.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
4.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后就业证明表(样式)
5.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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