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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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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 北京市实行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社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社会培训机构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申请举办中级及以下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 2、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部(班)”,名称应当体现出主办单位; 3、凡需冠“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其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不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社会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事会。校董事会为社会培训机构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社会培训机构代表和热心培训事业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规程推选。校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国家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兼任社会培训机构的董事,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培训管理工作。 1、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事会的,由校董事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事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2、社会培训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2)、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4)、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须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社会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均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社会培训机构聘任的专兼职教师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及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2、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及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八、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十、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十一、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十二、申请新职业(工种)的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已具有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 (一)、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与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五、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六、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七、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及拟申请培训工种的设施设备清单。 八、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九、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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